【評論主題】43 權變領導理論的學說有三項重要情境因素,下列那一項不是重要因素之一?(A)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 (B)實際產出 (C)職位權力 (D)工作結構

【評論內容】由Fiedler提出權變領導情境因素(1)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良好或惡劣)(2)任務結構(例行性程度高低)(3)職位權力(強或弱)

【評論主題】43 權變領導理論的學說有三項重要情境因素,下列那一項不是重要因素之一?(A)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 (B)實際產出 (C)職位權力 (D)工作結構

【評論內容】由Fiedler提出權變領導情境因素(1)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良好或惡劣)(2)任務結構(例行性程度高低)(3)職位權力(強或弱)

【評論主題】21.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上所規定之得受處罰對象?(A)法人(B)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C)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D)地方機關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3條:1.自然人2.法人3.設有代表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3 權變領導理論的學說有三項重要情境因素,下列那一項不是重要因素之一?(A)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 (B)實際產出 (C)職位權力 (D)工作結構

【評論內容】由Fiedler提出權變領導情境因素(1)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良好或惡劣)(2)任務結構(例行性程度高低)(3)職位權力(強或弱)

【評論主題】43 權變領導理論的學說有三項重要情境因素,下列那一項不是重要因素之一?(A)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 (B)實際產出 (C)職位權力 (D)工作結構

【評論內容】由Fiedler提出權變領導情境因素(1)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良好或惡劣)(2)任務結構(例行性程度高低)(3)職位權力(強或弱)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21.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上所規定之得受處罰對象?(A)法人(B)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C)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D)地方機關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3條:1.自然人2.法人3.設有代表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3 權變領導理論的學說有三項重要情境因素,下列那一項不是重要因素之一?(A)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 (B)實際產出 (C)職位權力 (D)工作結構

【評論內容】由Fiedler提出權變領導情境因素(1)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良好或惡劣)(2)任務結構(例行性程度高低)(3)職位權力(強或弱)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43 權變領導理論的學說有三項重要情境因素,下列那一項不是重要因素之一?(A)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 (B)實際產出 (C)職位權力 (D)工作結構

【評論內容】由Fiedler提出權變領導情境因素(1)領導者與部屬的關係(良好或惡劣)(2)任務結構(例行性程度高低)(3)職位權力(強或弱)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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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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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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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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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4 下列公文中稱謂用語,何者正確?(A)對於上級機關,為表尊敬,應以「貴」稱之(B)對於機關首長,為表尊敬,應以「臺端」稱之(C)無論與其他機構有無隸屬關係,皆可用「本」自稱(D)為尊重性別平權,不

【評論內容】貴:對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或機關與人民團體用臺端: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對人民用。 本:機關、學校自稱,如「本部」、「本校」。君:不知姓別或對象眾多無法一一區別時用「君」

【評論主題】35 下列有關公文傳真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A)公文傳真應以原件為之,不宜用影印本傳真(B)各機關因處理傳真公文需要之章戳,得自行刻用之(C)完成陳核、繕校,未蓋用印信或簽署前,為爭取時效,得先行傳

【評論內容】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七條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

【評論主題】36 下列選項用語使用正確的是:(A)謝謝您惠賜大作,敝刊倍增光彩 (B)小犬身體不適,我代他向您請假(C)國家政通人和,百姓應居安思危 (D)在下仁民愛物,是難能可貴之才(E)杯水車薪的物價,令人喘

【評論內容】居安思危:處在安樂的環境中,要想到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和困境杯水車薪:比喻力量微小,無濟於事

【評論主題】22 政府近年來陸續提高基本工資,是為了直接保障下列那一市場的那一方權益?(A)商品市場的需求方 (B)商品市場的供給方 (C)要素市場的需求方 (D)要素市場的供給方

【評論內容】

1、要素市場是生產要素在交換或流通過程中形成的市場。

2、產品市場又稱商品市場,是指有形物質產品或勞務交換的場所,企業在這裡**其產品或勞務。

【評論主題】21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係指下列何種行政行為?(A)行政處分 (B)行政規則 (C)法規命令 (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評論主題】44 公務人員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依法應受何種處分?(A)撤職(B)免職(C)休職(D)一次記二大過

【評論內容】服務法第13條第四項: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評論主題】35 現行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多少倍為基數內涵?(A)一倍(B)一點五倍(C)二倍(D)三倍

【評論內容】退休法第9條第三項: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43 公務人員某甲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延長病假在案,今已逾一年期限仍不能銷假上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機關對該員日後之人事處置措施應當如何? (A)應予留職停薪 (B)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評論主題】32 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後,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服務單位之行政處分,面對當事人依法提出商調至他機關的申請,服務機關幾年之內不得拒絕?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條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41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可自願退休、但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公務人員,得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幾年?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1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

【評論主題】38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A)至少須任職30年 (B)因配合業務緊縮而申請者須任職滿20年 (C)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仍不得少於55歲 (D)年滿60歲,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D)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A)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A)(B)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C)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評論主題】34 有關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依照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契約性質上屬行政契約關係所生之爭議 (B)所生之爭議訴訟應由普

【評論內容】

釋字第787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評論主題】7 一位沒有通過升官等考試,僅通過升官等訓練的委任第五職等公務人員(最高學歷為碩士),其最高可晉升至薦任那一個職等之職務? (A)第六職等 (B)第七職等 (C)第八職等 (D)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17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 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三年者。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六年者。前項公務人員如...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規定的任用原則?(A)通才通用 (B)因人設事 (C)初任與升調並重 (D)轉任優先

【評論內容】

任用法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評論主題】10 有關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應行迴避之對象,何者正確?(A)僅需迴避本人及配偶之甄審案 (B)僅需迴避本人及配偶之甄選案 (C)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 (D)三親等以內血親之甄審(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16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評論主題】15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的幾倍?(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評論主題】7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多少比例出席,以及出席委員過多少比例同意,始得議決之?(A)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1/2出席、出席委員過1/2同意(B)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2/

【評論內容】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一、本條刪除。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應以裁判方式為之,是有關合議庭組織及評議方式,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明定,無庸於本法規定,爰予刪除。

【評論主題】林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博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請問其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是多久?(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評論內容】第 四 條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35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A)得撤銷(B)得補正(C)得廢止(D)無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111條無效情形: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物權限者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15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的幾倍?(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評論主題】7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多少比例出席,以及出席委員過多少比例同意,始得議決之?(A)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1/2出席、出席委員過1/2同意(B)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2/

【評論內容】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一、本條刪除。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應以裁判方式為之,是有關合議庭組織及評議方式,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明定,無庸於本法規定,爰予刪除。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應遵循的行政中立原則?(A)依法行政原則 (B)專業倫理原則 (C)人民至上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評論內容】第一、依法行政原則:即公務人員應依據憲法 及法律相關規定,忠實執行各項政策。第二、人民至上原則:即公務人員應以全 民福祉及國家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林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博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請問其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是多久?(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評論內容】第 四 條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被認為是簡薦委「品位制」的缺點?(A)會有人與事不能配合的現象 (B)作業程序較為繁複(C)調任限制較多 (D)歸級結果欠周全

【評論內容】

品位分類往往發生人與事不能配合的現象,有大才小用或高階低就的現象

【評論主題】14參加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幾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A)4 年 (B) 5 年(C) 6 年  (D)7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被認為是簡薦委「品位制」的缺點?(A)會有人與事不能配合的現象 (B)作業程序較為繁複(C)調任限制較多 (D)歸級結果欠周全

【評論內容】

品位分類往往發生人與事不能配合的現象,有大才小用或高階低就的現象

【評論主題】14參加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幾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A)4 年 (B) 5 年(C) 6 年  (D)7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限制機關範圍、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有關職務為限

【評論主題】42 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如何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均規定處罰鍰,則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B)若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併處(C)由主管機關擇一法規規

【評論內容】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法律效果)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A)。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評論主題】19 英國根據文官參加政治活動自由度之不同將文官分為三類,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A)政治自由類 (B)開放類 (C)中間類 (D)政治限制類

【評論內容】

政治自由類:由公營事業人員及非部局職等人員組成(約聘);上班時間不能從事政治活動,下班時間則可以完全自由從事全國性及地方政治活動

中間類:由基層公務人員(實業人員)、政治決策相關之技術專責人員;但經核准得參加全國性及地方政治活動

政治限制類:高級公務人員(科長):禁止從事全國性的政治活動,但經核准得參加地方性政治活動。

【評論主題】16 美國的那一項法律規定「功績原則」及「被禁止的人事措施」,以保障公務員的身分及地位?(A)赫奇法(Hatch Act) (B)倫理法典(Code of Ethics) (C)政府倫理法(Ethic

【評論內容】赫奇法(Hatch Act)-主要跟行政中立有關倫理法典(Code of Ethics)-多為公務員倫理守則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種人員,其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年限,得逾二年?(A)育嬰 (B)進修碩士學位 (C)懷孕 (D)父母病危

【評論內容】考試法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育嬰),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12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但下列何者除外?(A)立法院 (B)直轄市議會 (C)縣(市)議會 (D)鄉(鎮、市)民代表會

【評論內容】陞遷法第八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評論主題】32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稱為:(A)裁量怠惰 (B)裁量逾越 (C)裁量濫用 (D)裁量拒絕

【評論內容】裁量逾越:超過上限不足下限裁量濫用:違反一般法律原則裁量怠惰:消極不作為

【評論主題】3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部會級政策統合機關,其決策運作模式為下列何者?(A)委員制 (B)首長制 (C)統合制 (D)協商制

【評論內容】委員制: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不屬於間接法源?(A)民事判例 (B)法理 (C)習慣 (D)條約

【評論內容】不能直接發生法的效力,必須經過國家承認才能發生拘束力的法源ex.習慣、法理、判例

【評論主題】8 負責徵收汽車燃料費之機關如未合法送達繳納通知書,其後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此催繳通知書應為下列何種行政行為?(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行政命令 (D)行政指導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雖名為「催繳」,因其具有上述具體確認其對汽車所有人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債權並命為給付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12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機關知悉,稱為:(A)核定(B)核備(C)報准(D)備查

【評論內容】「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評論主題】25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踐行下列何者程序?(A)協議先行主義 (B)協議選擇主義 (C)調解先行主義 (D)協調先行主義

【評論內容】第10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2 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於情況急迫時,得如何處理?(A)命地方主管機關立即處理 (B)命鄰近地方主管機關立即處理(C)逕予代行處理 (D)懲處地方政府首長

【評論內容】地制法76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評論主題】1 醫事檢驗師法第 30 條規定,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所謂不正當方法並無明文定義,應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其係屬於下列何項概念?(A)基礎法律概念 (B)確定法律概念 (C)具體法律概念

【評論內容】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無法明確指明界限。而對這些模糊空間,行政機關得否自為判斷決行,則是須探討的問題。 轉自 台灣法律網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之原則?(A)處罰法定原則(B)有責性原則(C)從新從輕原則(D)人民告發原則

【評論內容】1. 處罰法定主義:與罪刑法定主義相當,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但法治國家基於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及制度性保障,應該遵守 2. 有責主義:無責任(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即無行政罰 3. 合法主義: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件者,該管機關即應作成該當法律效果之處罰,此即 依法行政 4. 便宜主義:是緩和嚴格合法主義之用,指縱然合於處罰要件之違反義務行為,基於各 種合理考量(如違反情節之重大與否、行為人之經濟能力、處罰付出的社 會成本等),認以埠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參照行政罰法§19) 5. 從新從輕原則(行政罰法§5) 6. 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資料來源 NTNU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係行政執行罰?(A)罰鍰(B)怠金(C)沒入(D)記點

【評論內容】違反刑法或行政刑法之用語為「罰金」違反行政執行法用語為「怠金」違反秩序法之用語為「罰鍰」

【評論主題】6 國家賠償法第2 條規定,因公務員行為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關於其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須該侵害與公務員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B)此之謂公務員者,限於公務員懲戒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5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關於「過失」的責任類型,下列何者正確?(A)重大過失責任(B)具體輕過失責任(C)抽象輕過失責任(D)無過失責任

【評論內容】從民法中區分為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而欠缺者(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稍加注意即可避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