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ng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Steven L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我覺得應該是用 國賠法第4條解釋會比較洽當一點點...國賠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所以B選項錯誤是因為並不是只限至於法令所規定之公務員為限,受委託之民間機關再執行公權力時的當下也算是公務員在執行公權力~以上為個人見解~
【用戶】黑色五葉草魚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想到無過失責任就答了D和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混在一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