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A)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B)送達共有人二分之一
(C)送達共有人其中一人
(D)送達共有人之一,並請其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委任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577
統計:A(2094),B(21),C(107),D(1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府資訊公開法、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權職務之情形
用户評論
【study】評論
釋字第 663 號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我是小安】評論
No.633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應該都要分別送達!
【夢想起飛】評論
整理樓上筆記並修正分別共有→使用人(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