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關係者,依法不必自行迴避?(A)曾有四親等內血親關係 (B)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C)曾有師生關係 (D)曾有家屬關係
【評論內容】更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 (自行迴避情形 )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0 依行政罰法規定,吊扣證照屬於下列何種裁罰性不利處分?(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B)影響名譽之處分(C)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D)警告性處分
【評論內容】
第二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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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不須發布即生效力(B)法規命令皆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毋須法律授權(C)法規命令係對外發生效力,故得作為違法或違憲
【評論內容】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 (命令之發布 )...
【評論主題】36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行為?(A)公立學校通知教師不續聘(B)公共工程採購拒絕發還押標金(C)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D)簽約承租國民住宅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48 號
Q==>教育部就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及證書保管等規定違憲?
理由書: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
【評論主題】36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行為?(A)公立學校通知教師不續聘(B)公共工程採購拒絕發還押標金(C)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D)簽約承租國民住宅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48 號
Q==>教育部就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及證書保管等規定違憲?
理由書: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
【評論主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
【評論內容】釋字第 663 號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6 有關法規命令之訂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之訂定須法律有授權,並應於該命令中明列授權之依據(B)法律授權應明確,在概括授權情形,僅於細節性或執行性規定始被允許(C)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法
【評論內容】行程法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D選相牴觸其他法律,應為無效
【評論主題】24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抽象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B)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皆不得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九十五條 (行政處分之方式 )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所以D錯在未具理由
【評論主題】9 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關係者,依法不必自行迴避?(A)曾有四親等內血親關係 (B)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C)曾有師生關係 (D)曾有家屬關係
【評論內容】更正: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七條 (自行迴避情形 )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
前二項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有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復審人、再申訴人亦得備具書【評論主題】36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行為?(A)公立學校通知教師不續聘(B)公共工程採購拒絕發還押標金(C)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D)簽約承租國民住宅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48 號
Q==教育部就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及證書保管等規定違憲?
理由書: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
【評論主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