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關係者,依法不必自行迴避?
(A)曾有四親等內血親關係
(B)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
(C)曾有師生關係
(D)曾有家屬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2452
統計:A(129),B(126),C(7536),D(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

用户評論

study】評論

更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 (自行迴避情形 )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  前二項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有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復審人、再申訴人亦得備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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