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評論
更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 (自行迴避情形 )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 前二項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有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復審人、再申訴人亦得備具書
【火龍金魔體】評論
保障法和行政程序法都是四血三姻(嗜血者三英)一般可以想成三人成姻(三角戀)是血(四血)淋淋的事情
【夜露死苦】評論
嗜血山鷹 (四血三姻),事件利害關係(該事件或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