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行政罰法第22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甲車係由車主駕駛:行政罰法第21條乙車為剛報失的贓車: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贓車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車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
【Eric David Ki】評論
這題很糟,如果法官和警察都這樣辦案怎麼可以?丙車車主不克參加是說他無法參加飆車嗎?說不定丙車車主到了才知道要飆車,會選擇逕自離開。(依行政罰法第22條)重大過失是指丙車車主知道該朋友是飆車慣犯還借車給他嗎?從哪裡可以知道丙車車主知道該人是飆車慣犯?行政罰法是處罰法定主義耶,怎麼可以忽視無罪推定原則?
【嘴強王者】評論
回6樓,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一丘之貉
【@@】評論
行政罰法第22條(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甲車係由車主駕駛行政罰法第22條(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工具)-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故意要借給他)
【syuan】評論
行政罰法第22條(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甲車係由車主駕駛行政罰法第22條(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工具)-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故意要借給他)
【施錫家】評論
對丙處罰不合法處罰法定不可用推論的吧 丙是慣犯又如何 這次就是沒有參加 出借使用不一定是飆車正義魔人出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