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Tsai】評論
追訴權:死刑、無期、有期十年以上→30年 (行刑權4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20年 (行刑權30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10年 (行刑權15年)一年未滿、拘役、罰金→ 5年 (行刑權7年,多了專科沒收) 追訴權第 80 條,行刑權第 84 條
【Kai Ming Tsai】評論
可能以後還會再考這題,要記起來
【Yu】評論
84條已修法,沒有專科沒收了
【林冠宇】評論
立法院已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說明,符合本項規定的犯罪行為,包括殺人罪、重傷致死罪及傷害致死罪等。
【快放棄了QAQ】評論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Kao】評論
殺人罪已經修法,無追訴權時效(限有發生死亡結果,未遂依舊有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