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ela Tsa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措施?(A)罰鍰 (B)怠金 (C)沒入 (D)警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罰」是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人民未來履行義務為目的。僅有一種罰款: 怠金。 例如: 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即行政執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7 關於民事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A)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專屬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B)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專屬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

【評論內容】(B) 第 5 條: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C) 第 7 條: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D)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分別為幾年?(A)追訴權時效 20 年,行刑權時效 30 年 (B)追訴權時效 10 年,行刑權時效 15 年(C)追訴

【評論內容】追訴權:死刑、無期、有期十年以上→30年 (行刑權4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20年 (行刑權30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A)清償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評論內容】清償: 參民法第 309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2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稱為:(A)特別審判籍(B)專屬管轄(C)合意管轄(D)普通審判籍

【評論內容】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以原就被原則,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專屬管轄,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合意管轄者,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轉po ht.....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 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均由法律規定,法官判斷事實之真偽必依此規定為之,不得自由取捨。此為下列何主義?(A)自由心證主義(B)法定證據主義(C)法定順序主義(D)言詞辯論主義

【評論內容】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2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A)買賣契約及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皆為有效 (B)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一)「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153 條、第 345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或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所以單純就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為必要,也就是甲要如何交付東西給丙是另一回事)

 

(二)「移轉交付」:甲交付丙手機的行為屬物權行為,但依民法第118 條 甲屬無權處分,必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單純就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東西就算已經給了,還是必須經由乙承認→始生效,乙拒絕→不生效)

 

(三)  對於丙而言:

此題丙為知情(惡意),丙占有手機則為無權占有,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權利人乙得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所有...

【評論主題】37 關於民事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A)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專屬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B)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專屬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

【評論內容】

(B) 第 5 條: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C) 第 7 條: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D)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A)第18條: I.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此條內容已於102年5月8日修正,現行已改成→第18條: I.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有關遺產的條款可參第 19 條。

【評論主題】31 關於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之主要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目的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B)關係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C)主體說。法律關係

【評論內容】

公法與私法的區別學說:

區分標準:依立法者訂定法規之際所做的決定,若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將特定之範圍或某項規定從一般法規(私法)中分離,而成為特別法規者,即為公法。

(一)利益說(另稱「目的說」)…(A)

1. 公法:保障「公共或公眾利益」的法律。

2. 私法:保障「私人或個人利益」的法律。

(二)關係說 (另稱「隸屬說、服從說、權力說」)…(B)

1. 公法:規範「上下之權力服從關係」的法規。

2. 私法:規範「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

(三)主體說 (舊主體說)…(C)

1. 公法:法律關係一方為「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

2. 私法:法律關係的「主體權全屬私人」者。

(四)生活關係說….(D)

1. 公法:認為吾人之...

【評論主題】18 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分別為幾年?(A)追訴權時效 20 年,行刑權時效 30 年 (B)追訴權時效 10 年,行刑權時效 15 年(C)追訴

【評論內容】追訴權:死刑、無期、有期十年以上→30年 (行刑權40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     20年 (行刑權30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10年 (行刑權15年)一年未滿、拘役、罰金→ 5年 (行刑權7年,多了專科沒收)

 

追訴權第 80 條,行刑權第 84 條

【評論主題】17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A)清償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評論內容】

清償: 參民法第 309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條

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 參民法第 343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評論主題】6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措施?(A)罰鍰 (B)怠金 (C)沒入 (D)警告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罰」是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人民未來履行義務為目的。僅有一種罰款: 怠金。

例如: 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即行政執行罰。

 

「行政秩序罰」是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有罰鍰、沒入、及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包含警告性處分)

例如: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評論主題】42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稱為:(A)特別審判籍(B)專屬管轄(C)合意管轄(D)普通審判籍

【評論內容】

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以原就被原則,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

專屬管轄,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合意管轄者,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轉po http://tw.myblog.yahoo.com/jw!e44MkHqGXh9N7Gwas1_bbQ--/article?mid=83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81&htm=06-221-3319%B1M%C4%...

【評論主題】36 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均由法律規定,法官判斷事實之真偽必依此規定為之,不得自由取捨。此為下列何主義?(A)自由心證主義(B)法定證據主義(C)法定順序主義(D)言詞辯論主義

【評論內容】

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法定證據主義,是指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予以規定,法院受法規拘束,不得由法官自由之意思而為判斷。

【評論主題】3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受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信賴保護?(A)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B)對重要事項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作成行政處分者(C)以賄

【評論內容】

名  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C)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A)(B)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種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A)關於機關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B)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C)關於機關事務之分配規定(D)關於機

【評論內容】

名  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評論主題】31 有關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B)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C)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D)所使用之文

【評論內容】

依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可歸納為下列三點:

(一)理解可能性: 雖容許立法機關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該法律規範在文字上須非難以理解,換言之,該規範之內容及範圍須屬可得確定。

(二)預見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或經驗加以認識、判斷及預見。

(三)審查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讓法院有加以審查與表示意見之機會,換言之,該法律本身必須提供足夠明確之可供司法者據以審查之依據。 我國系經由大法官解釋確立此原則。

【評論主題】一個執政黨若在國會不過半,可與多數黨共組聯合政府,以維持政治安定,符合民主政府的那一項原則?(A)人民主權原則(B)多數統治原則(C)分權制衡原則(D)權責相當原則。

【評論內容】多數統治原則 在總統大選或國會選舉中得勝的政黨,稱為多數黨,依法取得執政權,成為執政黨。如果一個政黨無法在選舉中單獨獲勝,也可以在選後聯合其他政黨,形成多數,共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