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有關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B)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
(C)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
(D)所使用之文字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3128
統計:A(117),B(51),C(2193),D(4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用户評論

Angela Tsai】評論

依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可歸納為下列三點:(一)理解可能性: 雖容許立法機關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該法律規範在文字上須非難以理解,換言之,該規範之內容及範圍須屬可得確定。(二)預見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或經驗加以認識、判斷及預見。(三)審查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讓法院有加以審查與表示意見之機會,換言之,該法律本身必須提供足夠明確之可供司法者據以審查之依據。 我國系經由大法官解釋確立此原則。

拚令】評論

沈玉琳(審預理)

林姿君】評論

樓上真有材

Jaben】評論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