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Tsai】評論
依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可歸納為下列三點:(一)理解可能性: 雖容許立法機關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該法律規範在文字上須非難以理解,換言之,該規範之內容及範圍須屬可得確定。(二)預見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為受規範者可憑其專業知識或經驗加以認識、判斷及預見。(三)審查可能性: 該法律規範,須讓法院有加以審查與表示意見之機會,換言之,該法律本身必須提供足夠明確之可供司法者據以審查之依據。 我國系經由大法官解釋確立此原則。
【拚令】評論
沈玉琳(審預理)
【林姿君】評論
樓上真有材
【Jaben】評論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即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