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菸害防制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違反者,依據同法第30 條,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若發現並證實有相關違法情事時,下列相關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得於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之間作成罰鍰處分
(B)依此規定,主管機關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C)主管機關若發現行為人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依法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罰鍰金額得超過新台幣3,000 元
(D)本案法定罰鍰最高金額較低,故無須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3239
統計:A(32),B(684),C(484),D(36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 - 調查事實及證據

用户評論

【用戶】MoMing Li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行罰§19 是規定"得免處罰",並非一定不能處罰所以主管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可做適度的處罰是屬合法

【用戶】tamama5566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看了這麼多不同解釋,還是覺得(B)有問題,我也來提供下「不同」看法好了(不保證正確)因為菸害防制法是訂出1000~3000的罰鍰,有訂出下限行政罰法§19講的是0~3000所以(B)選項的確無(免予/不予)處罰的裁量權?抱歉,後來發現這說法實在很瞎,但有人回文,這則留言還是保留哦讀法科好容易令人鑽牛角尖啊

【用戶】tamama5566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網路上找到的,供參考1.https://www.moi.gov.tw/dcse/dcse_share/share_detail.aspx?sn=28&classsn=116&pages=82.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Z00000%2C%E6%B3%95%E5%BE%8B%2C0940044078%2C20051130&type=e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D)此仍屬行政處罰,且並無行政罰法§42 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況,故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題應選(D)。行政罰法§42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七、法律有特別規定。(B)選項為正確,關鍵判斷在於「依此規定」→菸害防制法§30「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故主管機關「無」...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行政罰,即使是顯屬輕微,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若只是一般不利之行政處分,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之意見必要,得不給予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p.s. 行政罰法的第42條中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一項第六、七、八款。

【用戶】河洛半線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看不懂選我...因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可裁量權歸零該法與行政罰法相比是特別規定屬特別法綜上…就是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用戶】lia tim

【年級】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