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ing Lin】評論
行罰§19 是規定"得免處罰",並非一定不能處罰所以主管機關在裁量範圍內可做適度的處罰是屬合法
【tamama5566】評論
看了這麼多不同解釋,還是覺得(B)有問題,我也來提供下「不同」看法好了(不保證正確)因為菸害防制法是訂出1000~3000的罰鍰,有訂出下限行政罰法§19講的是0~3000所以(B)選項的確無(免予/不予)處罰的裁量權?抱歉,後來發現這說法實在很瞎,但有人回文,這則留言還是保留哦讀法科好容易令人鑽牛角尖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D)此仍屬行政處罰,且並無行政罰法§42 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況,故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題應選(D)。行政罰法§42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七、法律有特別規定。(B)選項為正確,關鍵判斷在於「依此規定」→菸害防制法§30「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故主管機關「無」...
【河洛半線】評論
看不懂選我...因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不得"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可裁量權歸零該法與行政罰法相比是特別規定屬特別法綜上…就是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
【lia tim】評論
行政罰法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