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mama5566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看了這麼多不同解釋,還是覺得(B)有問題,我也來提供下「不同」看法好了(不保證正確)因為菸害防制法是訂出1000~3000的罰鍰,有訂出下限行政罰法§19講的是0~3000所以(B)選項的確無(免予/不予)處罰的裁量權?抱歉,後來發現這說法實在很瞎,但有人回文,這則留言還是保留哦讀法科好容易令人鑽牛角尖啊
【用戶】tamama5566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網路上找到的,供參考1.https://www.moi.gov.tw/dcse/dcse_share/share_detail.aspx?sn=28&classsn=116&pages=82.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Z00000%2C%E6%B3%95%E5%BE%8B%2C0940044078%2C20051130&type=e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D)此仍屬行政處罰,且並無行政罰法§42 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況,故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本題應選(D)。行政罰法§42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七、法律有特別規定。(B)選項為正確,關鍵判斷在於「依此規定」→菸害防制法§30「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故主管機關「無」...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行政罰,即使是顯屬輕微,仍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權利,若只是一般不利之行政處分,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之意見必要,得不給予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p.s. 行政罰法的第42條中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一項第六、七、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