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 Miao】評論
大法官540號解釋: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辦理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等方式為之。其中除民間投資興建者外,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並已由該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承購人、承租人或貸款人分別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者,此等契約即非行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私經濟行政方式有四種:1)行政私法:國家以私法方式達成公行政的目的。例:政府興建國宅出售給市民。2)行政營利:國家以私法型態之組織,依市場法則並以營利為目的。例:民營化3)行政輔助:機關為推行勞務所需之支持或物資。例:向民間客運公司租用遊覽車載送員工上下班。4)純粹參與交易:機關參與市場交易. 例:中央銀行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買賣。
【airforce1】評論
此出租不是第一階嗎?不是公權利行政?
【波麗士·桀睿】評論
回5F 出租已經到第二階了 核准才是第一階
【木瓜葛格】評論
政府興建住宅後出租予民眾之行為,係私經濟行政之行政私法行為,答案(B)為正確。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
【藍色熊貓】評論
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如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來源: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schlichthoheitliche-verwaltu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