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臺北市監理處公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同時將繳款書載明繳款日期,以平信寄送汽車所有人甲。甲未收獲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臺北市監理處乃以雙掛號函向甲催繳燃料使用費。此項催繳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執行行為
(D)觀念通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7453
統計:A(705),B(4156),C(130),D(14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

用户評論

Hei Dolly】評論

:主管機關依95年10月17日修正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乃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是以主管機關之繳納通知書既未合法送達,則催繳通知書並非屬重申一個已經存在債權之事實通知書,於該催繳通知書送達汽車所有人時,始為徵收行為,該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劉曉羽】評論

最高行101年7月第1次決議: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sweet70906】評論

筆記:最高行101年7月第1次決議: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判斷=首次合法送達,不是「催繳」依題意知,甲未收獲通知,表示未合法送達,之後催繳通知乃首次合法送達,故此催繳通知為行政處分。

shetsuco58】評論

綜上,故若甲第一次即收到該通知,則該通知即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