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i Dolly】評論
:主管機關依95年10月17日修正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乃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是以主管機關之繳納通知書既未合法送達,則催繳通知書並非屬重申一個已經存在債權之事實通知書,於該催繳通知書送達汽車所有人時,始為徵收行為,該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劉曉羽】評論
最高行101年7月第1次決議: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sweet70906】評論
筆記:最高行101年7月第1次決議: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鍵字判斷=首次合法送達,不是「催繳」依題意知,甲未收獲通知,表示未合法送達,之後催繳通知乃首次合法送達,故此催繳通知為行政處分。
【shetsuco58】評論
綜上,故若甲第一次即收到該通知,則該通知即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