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
(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
(B)移請監察院審查
(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D)移請銓敘部調查懲戒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3004
統計:A(132),B(3750),C(1877),D(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明確性原則→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行政法1、「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用户評論

【用戶】鄭曲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用戶】susan9416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用戶】鄭曲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用戶】susan9416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用戶】鄭曲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用戶】susan9416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用戶】鄭曲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用戶】susan9416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用戶】陳信宏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自我檢討~^^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用戶】orz1023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懲法19條: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