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曲依】評論
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susan9416】評論
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陳信宏】評論
自我檢討~^^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orz1023】評論
公懲法19條: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簡十 ↑監察院/薦九↓公懲會
【一定要考上】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