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定要考上】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B)移請監察院審查(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D)移請銓敘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