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san941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B)移請監察院審查(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D)移請銓敘

【評論內容】

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

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評論主題】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B)移請監察院審查(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D)移請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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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

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評論主題】2564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之效力如何?  (A)仍然有效  (B)得撤銷  (C)無效  (D)法無規定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2692 以下所述,何者不正確?(A)訴願決定為一種行政處分(B)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違法不當,得以決定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C)訴願人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即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再行變更或撤銷原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58條第2項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評論主題】3001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A)縣長  (B)警政署署長  (C)警察分局長  (D)交通隊隊員

【評論內容】

公保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評論主題】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B)移請監察院審查(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D)移請銓敘

【評論內容】

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

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

【評論主題】34 甲為簡任 10 職等專門委員,因於辦公室中陳列助選物品,違反行政中立。甲所服務之機關得採下列何項作為:(A)由機關首長逕予減俸處分(B)移請監察院審查(C)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D)移請銓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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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討論有關薦9以下得逕送公懲會,簡10以上送監察院審查之相關條文已修法(104.5.20)

相關規定在公懲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