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8433
統計:A(2438),B(3818),C(68),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楊智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一次通知是行政處分;時間到了,他第二次通知你,只是跟你說一下而已,所以是事實行為

【用戶】鄭文民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通知出現兩次 會讓人無法判斷他想詢問的是哪一個通知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首次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行政處分副本通知=第二次的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類似題補充如下:財政部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知納稅義務人欠稅不得出境,並將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此副本依實務上之見解,係:(A)觀念通知 (B)行政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96 普考﹞  解析:關鍵字判斷=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首次合法送達=行政處分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是102年的題目,如果按83年見解,為何答案不是A呢?謝謝

【用戶】詹小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本通知甲。此一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A:101.10決議: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函文既非行政處分台北市國稅局函請行政執行署執行,行政執行署不受國稅局的拘束,且此函並未對外發生效力,性質不屬行政處分,只是內部行為與83.3決議不同。故以該副本通知甲,僅是觀念通知,無拘束力。

【用戶】Hsin Yi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題目真的是出得不好,沒有說明通知指的是哪一次的通知??!!但如果是依距離來看的話,題目問的「此」一通知,應該指的是「副本通知」行政執行法§14: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如果是屬於執行程序的話,該副本「通知」即屬於觀念通知(事實行為)但如果是屬於通知繳納的話,該「通知」即屬於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