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有關訴願事件,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之事由?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B)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986
統計:A(191),B(273),C(615),D(57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訴願決定類型

用户評論

【用戶】Weiting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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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管...

【用戶】dunut123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自創訴願法77條口訣,這條真的不好背,又愛考......非存撤,補時人(沒有存車,不人男人)

【用戶】張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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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正.程式.期間.能力.代表。四種人.

【用戶】張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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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不存在.撤回.不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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