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 Syu】評論
A基本上屬於行政執行的代履行(有特定相對人的行政處分)BCD都是一般處分 因為其相對人都不特定 但依情形可得特定範圍
【KaiKai】評論
而且還說是有特定相對人的行政處分 根本不4再說 行政處分本來就有特定相對人 還需要多做解釋嗎
【tamama5566】評論
移置違規車輛是事實行為沒錯但屬即時強制(避免犯罪危害急迫危險)、代履行、直接強制都有可能吧
【JHIHZUN WU】評論
這個最佳解答我也是醉了
【賈宗翰】評論
黃默夫老師的書上寫是".....看完整詳解
【clownfish1912】評論
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到適當處所 ->事實行為(即時強制)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並對駕駛人收取費用->代履行(行政處分)
【A】評論
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就是 92 條第2 項所規定之「一般處分」的相對人是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亦即不特定之人選項A 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到適當處所 移誰的車子都有車牌這還不夠特定嗎 另外代履行除了可以委託第三人外,學者認為法條中自己實施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執行,之後再收取代履行之費用即可
【Estefania】評論
林葉《抉對選擇》(A)依學理見解此為行政執行行為之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