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高考上榜】評論
公共設施之瑕疵自設置之初即存在,或因事後保管不良而生,均屬此之所謂欠缺,人民遭受損害係因公共設施之瑕疵所致,不問管領之機關或公務員有無過失,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理由。
【小凱】評論
這題是有過判例的吧 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Eric David Ki】評論
感謝樓上!節錄 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其中一小段(略...)高雄巿政府為雄鎮北門砲台古蹟之管理機關,既開放供一般大眾參觀,且提供各種設施便利民眾前往,鼓勵民眾親近古蹟,自應注意其相關設施之安全性,其未注意防制他人在其上架設電線並防止漏電之危險,致○○○遭電擊受傷,不論有無故意、過失,是否已盡應注意義務,均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其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高雄巿政府賠償所受損害,自屬有據,茲審酌其請求金額如下(略...)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源自於不可抗拒的天然因素,不是不用賠嗎???難道我們真的要從“通電”那一組關鍵字來選答案嗎
【韓國小番】評論
西子灣風景區,遊客多,所以國家要負更大的注意義務,不然就算是管理有欠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高雄巿政府因未注意防制他人在鐵欄杆上架設電線並防止漏電之危險(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不論有無故意、過失,是否已盡應注意義務,且強風吹落電線非不可抗力的天然因素(颱風、地震等),故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