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e Le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訴願於受理訴願期間若應作為機關(一)作成原申請人之授益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應認訴願無理由 訴願駁回 (二)依舊未作成任何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認訴願有理由...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34次會議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用戶】Joe Le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訴願於受理訴願期間若應作為機關(一)作成原申請人之授益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 訴願駁回 (二)依舊未作成任何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認訴願有理由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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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34次會議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用戶】emm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訴願人仍不服時,受理訴願機關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訴願,是否適法? 決 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 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用戶】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同樓上內容意思是 若原處分機關沒有完全滿足人民之需求時 訴願機關仍應續行審議---本題建管機關作成不予核發建照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