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40F,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明文規定,人民因即時強制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須經「核可」後,機關才給錢),意指人民須請求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的行政處分」,如果機關此時作出「補償決定」-行政處分為「拒絕」或「核准金額太少」,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而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後,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意指人民不須請求機關作出「核可」的行政處分,機關就「必須」「給予金錢」補償(應給錢),如果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為「不給錢」或「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決定不服 VS 撤銷違法...
【Allen Lai】評論
有經訴願所以可以直接刪除C與D甲不服徵收價格偏低-----------課予義務訴訟之拒絕.....看完整詳解
【考生的日子】評論
本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徵收補償事件統一法律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種類應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有人知道B44 撤銷訴訟指的是啥嗎= = 我查了並沒有發現啥舊題新解的點。
【戰神】評論
大法庭實務見解109年大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