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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回樓上40F,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明文規定,人民因即時強制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須經「核可」後,機關才給錢),意指人民須請求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的行政處分」,如果機關此時作出「補償決定」-行政處分為「拒絕」或「核准金額太少」,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而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後,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意指人民不須請求機關作出「核可」的行政處分,機關就「必須」「給予金錢」補償(應給錢),如果機關作出「補償決定」為「不給錢」或「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決定不服 VS 撤銷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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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回樓上40F,其實以下兩題考古題的意思是相通的,只是出題者故意用「補償決定」字眼引誘考生以為是「行政處分」而誤中陷阱而已。「補償決定」相當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不給錢」或「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一般給付」訴訟。23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補償決定不服者,可向行政法院提出何種訴訟? (A)給付---一般給付訴訟----補償決定不服=事實行為不服(B)課予義務(C)確認(D)撤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行政法#334637.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有所不服者,依法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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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回樓上41F,如果題目「無」提到有經「復議,訴願」時,以補償金額是否「明確」分辨「一般給付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一定適用所有事例,應以補償金額的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分辨較妥當。例題1: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不明確」),不服應如何行政救濟? 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解析: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受益人不滿補償費過低--「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例題2:人民因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不滿補償費過低(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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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院109年度大字第1號徵收補償事件統一法律見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種類應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課予義務訴訟。有人知道B44 撤銷訴訟指的是啥嗎= = 我查了並沒有發現啥舊題新解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