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1736
統計:A(355),B(1064),C(5450),D(1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Weiting Wei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程法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用戶】Edgard律師路邁進!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B:是訴願程序終結前

【用戶】Weiting Wei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程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看完整詳解

【用戶】Edgard律師路邁進!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B:是訴願程序終結前

【用戶】Lin Sophia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訴願補正➡️訴願終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