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稱為:
(A)特別審判籍
(B)專屬管轄
(C)合意管轄
(D)普通審判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45102
統計:A(2408),B(1351),C(285),D(6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官與審判獨立、司法機關、不生效力

用户評論

Angela Tsai】評論

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以原就被原則,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專屬管轄,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合意管轄者,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轉po http://tw.myblog.yahoo.com/jw!e44MkHqGXh9N7Gwas1_bbQ--/article?mid=83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81&htm=06-221-3319%B1M%C4%...

Ya Ya Chou】評論

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如: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專屬管轄 :就特定訟爭事件僅特定法院具有管轄權,並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變更管轄法院。(如:土地管轄:以土地區域範圍做為標準,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補充~應訴管轄:由於被告之應訴行為使原無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想想美麗】評論

普通審判籍

張一中】評論

看到「得」就不會是專屬...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法院重點一: 普通/特別 審判籍1.普通 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C)普通審判籍2.特別 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稱之為:特別審判籍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 特別審判籍)﹝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D)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     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