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Tsai】評論
清償: 參民法第 309 條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條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條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 參民法第 343 條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喵言喵語】評論
by 法學大意 全彩圖說 伊藤編著
【冷瘋】評論
四個選項我都知道是什麼意思但就是看不懂題目在講蝦米碗糕....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這什麼意思?不是債務人直接去法院提存嗎?看不懂....
【derek801204】評論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