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
(A)清償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0309
統計:A(483),B(2922),C(169),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官與審判獨立、債權人遲延、 訴權時效期間&行刑權時效期間

用户評論

Angela Tsai】評論

清償: 參民法第 309 條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 參民法第 326 條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混同: 參民法第 344 條EX:(債權與債務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是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免除: 參民法第 343 條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清償期屆至,乙向甲表示不用還了,甲該一百萬元貨款債務消滅。

喵言喵語】評論

by 法學大意 全彩圖說 伊藤編著

冷瘋】評論

四個選項我都知道是什麼意思但就是看不懂題目在講蝦米碗糕....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這什麼意思?不是債務人直接去法院提存嗎?看不懂....

derek801204】評論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