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lly200】評論
國賠法第2條地1項(最廣義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刑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以及其他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廣義公務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的公務人員)→依法任用,定有官等、職等之常任文職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