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9 號解釋,認為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顯係採用下列何理論,並與公務員作為義務作進一步之連結?
(A)判斷餘地理論
(B)不利益變更之禁止
(C)暫時性權利保護
(D)保護規範理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525
統計:A(591),B(163),C(272),D(39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未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懲戒」之「種類」

用户評論

Katrina Lin】評論

適用範圍:判斷行政行為對人民所生究係「權利」或僅「反射利益」。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即為法規範保護之領域,謂之「保護規範理論」。保護規範理論的目的在於判斷其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如果受該具體法律所保障的利害關係人,自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詳情請參照釋字第 469 號

Yu-shin Cheng】評論

保護規範理論是在界定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的一種理論,釋字第469號在處理的是最高法院台上字第704號判例,由於判例中認為人民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具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為請求]時,才能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而所謂公法上權利,是指人民基於公法上的規定,享有一定法律上之力,而得向國家請求一定的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以實現個人的利益。也就是說今天我有公法上請求權,但我沒向國家機關請求執行職務時,我就不能以行政機關「怠行職務」為由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即無公法上權利。大法官認為是不是有公法上權利應該回歸到具體個案,而且不應該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怠行職務」做限縮。以裁量縮減的情況來說...

ivy60635】評論

國家賠償不以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 為必要國家賠償不以 (.......)為必要條件  是採用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 :......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Daffodil Lotu】評論

說穿了這個理論就是擔心:1....

Pan】評論

國家賠償不以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 為必要國家賠償不以 (.......)為必要條件  是採用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 :......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高考人事-兼職考生狂刷題】評論

J469『保護規範理論』採「客觀主義」及「整體關聯性之體系解釋」方法,該理論擴大對人民權利之保障,但成立國賠責任(國賠法§2第2項之後段)之其他要件並未改變,且仍須就具體個案加以認定。有4項條件(並存條件,缺一不可),即應成立「不作為」之國賠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要件:1.凡制定『法律』之規範係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非僅屬賦予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者。【保護規範存在,法律上值得保護利益】2.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且並未賦予作為or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裁量縮減至零」。裁量縮減至零本身並非裁量瑕疵,若公務員選擇錯誤,才屬裁量瑕疵。若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則有裁量瑕疵。考量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