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C)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D)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4527
統計:A(944),B(437),C(450),D(14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000000000000000、釋683、ch0-林清《行政法》標題目錄(2013)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 41 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Roger Reng】評論

回樓上,可以沒水準的典委通常是影響你身份的人......

Jean Allen】評論

還是沒水準

我是小安】評論

必要共同訴訟【應】

fish0644】評論

因為要合一確定 所以只有一方參與不太公平 所以應該要兩造雙方都出席

JHIHZUN WU】評論

看到題目想罵髒話後來一看火車的考題 不ey車長都是最聰明的我不會再去問他

ht8809102】評論

應 跟 得 考小學國文題目大家別氣,出這種題目的都會有報應的,千夫所指無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