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41 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Roger Reng】評論
回樓上,可以沒水準的典委通常是影響你身份的人......
【Jean Allen】評論
還是沒水準
【我是小安】評論
必要共同訴訟【應】
【fish0644】評論
因為要合一確定 所以只有一方參與不太公平 所以應該要兩造雙方都出席
【JHIHZUN WU】評論
看到題目想罵髒話後來一看火車的考題 不ey車長都是最聰明的我不會再去問他
【ht8809102】評論
應 跟 得 考小學國文題目大家別氣,出這種題目的都會有報應的,千夫所指無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