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士奇】評論
行政罰法 第27條 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許正榮】評論
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第 28 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努力】評論
行政罰法27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C行政罰法28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D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