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關於行政罰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之計算,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以提起訴願之日起算之
(D)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4733
統計:A(177),B(536),C(4064),D(5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000000000000000、行政法1、訴願 有理由 無理由

用户評論

藍士奇】評論

行政罰法   第27條     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許正榮】評論

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第 28 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努力】評論

行政罰法27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C行政罰法28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D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