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say Chen】評論
受懲戒律師可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決定,再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Vitc Super】評論
請問B?
【Cloud Shi】評論
B-釋字295:會計師受財務部之懲戒處分者,自無須踐行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lala】評論
大法官釋字295 理由書 摘錄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大法官釋字 378 解釋文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
【A】評論
職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