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屬於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A)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B)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C)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D)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8053
統計:A(354),B(5),C(61),D(39),E(0)

用户評論

顏念驊】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