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請問下列那個國家早期是以不成文法為主要的法源?
(A)英國
(B)法國
(C)德國
(D)日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8947
統計:A(408),B(26),C(8),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成文法:日本、台灣、德國、法國;不成文法:英國

用户評論

Tw Doll】評論

 •法律依據不同的性質、作用等標準,原則上可區分為四種重要的分類。  1.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2.公法與私法  3.實體法與程序法  4.普通法與特別法1.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成文法:由立法機關制定規範並製成條文形式, 經過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稱為「成文法」,又稱「制定法」。如德國、  法國等歐洲國家,還有日本與我國都重視成文法的編纂,是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不成文法:未經立法程式制定,也不具法典形式,由司法機關認可具有法律效力,於裁判時加以援引試用,又稱「非制定法」,如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英、美等國早期是以判例等不成文法為主要法源,成文的制定法為修正補充作用。不過由於現代生活日趨複雜,成文法亦日漸普遍。 西元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是英國不成文憲法的始祖。•英國的大憲章最初是約翰國王頒布的,之後陸續也有其他國王修改或增刪頒布大憲章,因為大憲章並非立法機關經過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所以是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