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C)因特別法《警械使用條例11§》僅指出故意行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條文中並沒有提到重大過失。國賠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阿斯拉】評論
同樣樓上不考警察就不要記這題以免搞混
【kevin su】評論
(A)-違法(損害賠償).合法(損失補償)(B)-冤獄.羈押法.土地法.警械.核子損害,都是國賠的特別法(優先適用順序為,特別.國賠.民法)(C)-沒故意(D)-"損失補償" 訴願-行政訴訟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警察國家賠償與補償法制之敘述:(A)警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 (B)警械使用條例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C)警察人員因重大過失違法使用警械時,機關不得對之求償(故意可以) (D)人民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時,須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為=>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B)應改為=>警械使用條例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D)應改為=>人民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時,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應先提訴願,如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A)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D)
【pp】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公務員故意得求償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得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