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Hui Tang】評論
行訴法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個人邀請碼49561】評論
在現行不新設行政地方法院狀況下,直接在普通地方法院開設行政庭使行政司法上邁入三級三審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是三級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