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 Ji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適用範圍)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D)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A)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B)
【Kawabanga】評論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口訣:國外刑犯私下學習公務員考試,所以不適用程序。
【ʕ•ᴥ•ʔ】評論
不屬於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