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loe Ji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罰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A)吊銷證照(B)公布姓名(C)記點(D)輔導教育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第43條(舉行聽證及其例外情形)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行政罰法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0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範圍?(A)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B)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C)涉及風險決定之事項(D)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條(適用範圍)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依訴願法規定之情況決定制度,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卻不撤銷而予以訴願駁回,其主要考量之法律原則為何?(A)比例原則(B)平等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公益原則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83條(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於公益有損,得予以駁回) I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A)私營博物館(B)既成道路(C)高速公路邊坡(D)市府向民間承租之辦公廳舍

【評論內容】(A)私營博物館【私有公物:由"私人"提供公用→非公物】(B)既成道路【他有公物:非公有,但由"行政"提供公用→公物】釋字第 400 號理由書:(略)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評論主題】2 關於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而發布之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憲法之效力(B)發布後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C)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D)事前須經立法院

【評論內容】釋字第 543 號解釋爭點: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B)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A)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C)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原則】。【例外】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評論主題】8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A)無理由予以駁回 (B)不受理之決定(C)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實體決定 (D)受理訴願機關應為情況決定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評論主題】6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應如何處理?(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移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C)依管轄恆定原則,仍進行訴訟審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 178 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評論主題】13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罰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原則上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A)吊銷證照(B)公布姓名(C)記點(D)輔導教育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 第43條(舉行聽證及其例外情形)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行政罰法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8 依訴願法規定之情況決定制度,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卻不撤銷而予以訴願駁回,其主要考量之法律原則為何?(A)比例原則(B)平等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公益原則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83條(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於公益有損,得予以駁回) I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II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對於行政訴訟事件並無審判權?(A)智慧財產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刑事庭

【評論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2條(掌理事務)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

【評論主題】20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範圍?(A)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B)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C)涉及風險決定之事項(D)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條(適用範圍)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D)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A)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B)

【評論主題】23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法適用或準用人員?(A)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B)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之教師(C)各機關依法聘用、僱用人員(D)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準用對象)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B)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C)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D)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A)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6  為公立學校教師,其遭學校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予以解聘,A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時,主張其行為不檢事涉私德,學校卻加以擴大解釋,並認為教師法第 14 條第

【評論內容】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並非私經濟行政之事例?(A)採購武器 (B)進口大宗物資出售以穩定價格(C)林務局否准人民訂立租地契約之申請 (D)出售政府持股以將公營事業轉為民營

【評論內容】釋字第 695 號解釋爭點: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解釋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