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 Jiang】評論
釋字第 543 號解釋爭點: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B)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A)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C)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原則】。【例外】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洪鳴聰】評論
"事後"原來如此!謝謝。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成=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但有時可暫停憲法特定條文之適用。(B)應改成=發布後須提交立法院追認。(C)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但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例外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D)應改成=事前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始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