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關於(C)選項,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不可以施行細則規定,參考釋字第474號解釋理由書:「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
【chaste2425】評論
依釋字705,稅捐法定原則是採相對法律保留,可是學說上,台大的柯老師認為應該要採絕對法律保留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法律得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經法院裁定,逕自限制人身自由,例如: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
【劉玄符】評論
大法官474 時效制度影響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得用職權命令訂之。大法官597 課稅的細節項目可用行政命令解釋。(我的OS:難道課稅對人民權利義務影響不重大嗎?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