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睿】評論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總統公佈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或其他離職公務員為限)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新法: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106普考社會行政上榜】評論
免撤奪休降減罰記申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hsin.k369】評論
這題我還真不懂,「免職」與「免除職位」的差異,無法報考公職不是「褫奪公權」嗎?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褫奪公權是不能參選公職,並非無法報考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