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 Jiang】評論
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Tina Tseng】評論
他只問有關…
【sweet70906】評論
筆記:6F 感謝~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這題是b明確性原則沒有錯,惟,要注意是引用法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早就刪除了,在102.6.27刪除,102.7.10公布,不會再考了,大家留意!
【cyt630128】評論
樓上9F根據教師法中第14條第1項第7款,提案修正日期是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提案字號:院總第 1559 號 委員提案第 20852 號。其中本院(立法院)委員王榮璋、吳思瑤、蘇巧慧等 18 人,有鑑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對於聘任後罹患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未考量精神病定義過廣,大多數情況不致影響生活,以此作為資遣之事由,過度侵害教師之工作權,並構成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刪除「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4條第1項第7款。援此該題意並非指上述之項目,而是現行之教師法第14條下列各款,符合者應受之處分。並適用於釋字第702號解釋。釋字702號解釋--法律若課予...
【ss】評論
A遭依教師法 解聘A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時,學校卻加以擴大解釋(B)法明確性原則釋字702號解釋--法律若課予人民一定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即屬對該自由之限制,有關該限制之規定應符合明確性原則。惟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