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ony Huang】評論
民法805條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龍凌】評論
所以是民國104年修法成1/10的~
【唐唐】評論
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公文及法學緒論- 102 年 -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試題#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