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乙兩位公務員在辦公室因故爭吵,長官認為有礙公務員形象,命甲調換至其他辦公室辦公,同時記乙申誡乙次,甲乙均不服,試問如何提起救濟?
(A)甲、乙均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B)甲、乙均得提起復審
(C)只有甲得提起復審
(D)只有乙得提起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1299
統計:A(5439),B(145),C(58),D(4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務官之懲戒處分、「懲戒」之「種類」、「懲戒」之「種類」

用户評論

小美】評論

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的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不服,因並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對公務人員權利亦尚無重大影響,係屬機關管理措施,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Momo Chen】評論

申誡屬於管理措施,所以提申訴再申訴~

火龍金魔體】評論

申誡分兩種,有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司法懲戒必為公懲會判決,這題是長官處分,所以肯定是行政懲處,只能提申訴、再申訴,答案沒錯。

110高普考 力拼上榜】評論

依照目前人事行為認定(公務人員保障...

若菲】評論

申誡之懲處對公務人員權利或益產生不利影響,係屬侵害其權益且具處分性質之措施,雖申誡為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提起行政訴訟2020-07-13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案由摘要:考績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要  旨: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而行政機關對所屬...

jllc1988】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