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A)服兵役者,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B)進修碩士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C)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
【評論內容】
原題目為: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
(A)服兵役者,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B)進修碩士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改成二
(C)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D)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完法定役期
【評論主題】8 甲、乙兩位公務員在辦公室因故爭吵,長官認為有礙公務員形象,命甲調換至其他辦公室辦公,同時記乙申誡乙次,甲乙均不服,試問如何提起救濟?(A)甲、乙均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B)甲、乙均得提起復審(C)
【評論內容】
申誡之懲處對公務人員權利或益產生不利影響,係屬侵害其權益且具處分性質之措施,雖申誡為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提起行政訴訟
2020-07-13
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案由摘要:考績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而行政機關對所屬...
【評論主題】8 下列何種事件,公務員得提起申訴?(A)請領福利互助金(B)年終考績列為乙等(C)審定之俸級(D)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降低原擬任之官等
【評論內容】
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通過)
考列甲等/乙等-核發考績(成)通知書 →改認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33 有關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締結條約為總統之憲法權力 (B)條約亦有可能稱為公約或協定 (C)訂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 (D)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評論內容】釋字第329號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
【評論主題】18 義務人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依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此項異議程序之法律性質為何? (A)協議程序 (B)訴願前之先行程序 (C)相當於訴願程序 (D)督促程
【評論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項主體為公法人?(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B)行政院(C)國立臺灣大學(D)臺北市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 已於西元2020年改制升格為行政機關。
原:公法人→今:行政機關
由獨立人格,變成手腳~
【評論主題】33 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乙,致無法領取加發1 個月之考績獎金,依目前實務見解得提起下列何項救濟?(A)訴願(B)申訴(C)復審(D)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通過)
考列甲等/乙等-核發考績(成)通知書 →改認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16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請問此處之送達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A)行政程序法(B)行政訴訟法(C)行政執行法(D)民事訴訟法
【評論內容】
此題的裁處書為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送達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若有需要再準用民訴施行法)
行政程序法§68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評論主題】46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為不受理之決議?(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C)同一行為,已受
【評論內容】
免除職務及撤職→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
參考資料: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5-619fc-1.html
【評論主題】關於董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限公司董事至少3人 (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3人(C)有限公司董事最多3人 (D)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由董事組成董事會
【評論內容】
有限公司
董事至少一人,最多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
有設置董事會者,董事至少三人
不設董事會者,董事至少一人
(A)有限公司董事至少3人→1人 (§108I )
(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3人→不一定,有設置董事會者,董事至少三人;不設董事會者,董事至少一人(§192I)(C)有限公司董事最多3人(§108I)★依新法的答案!!【評論主題】48.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B)同居關係不納入保護範圍(C)地方法院檢察署得設立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D)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
【評論內容】
§6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1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
【評論主題】26. 根據商業週刊的報導:「蘋果 iPhone 超過一組件是『Made in Taiwan』,鴻海是靠代工品增加營收;不只 iPhone,包括數位相機、 遊戲機與液晶電視,臺灣在消費性 3C 電子代
【評論內容】Q:根據商業週刊的報導:「蘋果 iPhone 超過一 組件是『Made in Taiwan』,鴻海是靠代工品增加營收;不只 iPhone,包括數位相機、 遊戲機與液晶電視,臺灣在消費性 3C 電子代工版圖重要性與日遽增……。」臺灣經濟發展史1950 年代 追求安定與自給自足:以經濟安定與糧食生產為施政首要目標。1960 年代 推動輕工業出口擴張.....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憲法委託」(B)國家責任包括「國家賠償」及「損失補償」(C)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
【評論內容】
補充:釋字第487 號 理由書
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P.S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868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1 條;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冤獄賠償法;新名稱:刑事補償法)
【評論主題】12 公立博物館規定入內者禁止拍照、攝影。關於上述行政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公告日生效(B)屬行政事實行為(C)為規範公立博物館一般使用之利用規則(D)得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方式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I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II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III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IV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14 下列釋憲聲請案,何者依法應不受理?(A)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B)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C)立法委員就其行
【評論內容】
憲法訴訟法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 48 條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評論主題】8.有一首敘述某位人物的詩,其內容如下:「建壩艱難不計工,嘉南農戶沐深功。為懷當日技師苦,千古烏山像鑄銅。」從詩中的內容判斷,這位人物應是下列何者? (A)曹興 (B)施世榜 (C)張達京 (D)八田
【評論內容】【題目】有一首敘述某位人物的詩,其內容如下:「建壩艱難不計工,嘉南嘉南農戶沐深功。為懷當日技師苦,千古烏山像鑄銅。」從詩中的內容判斷,這位人物應是下列何者? 有一首敘述某位人物的詩→謝喜三先生的詩(A)曹興→明初軍事將領。【曹瑾興建高雄「曹公圳」,取高屏溪之水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