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義務人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依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此項異議程序之法律性質為何?
(A)協議程序
(B)訴願前之先行程序
(C)相當於訴願程序
(D)督促程序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_^高考努力不懈】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

若菲】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決      議: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

是非題】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其應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