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莫】評論
這題是不是能申請試題疑義阿@@?不要按我倒讚啦QQ我也是疑惑的所以是釋字546規定要打撤銷訴訟嗎(或課與義務訴訟)?因為行政爭訟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這樣的話就變成雖然執行完畢卻仍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則仍應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因為我原本的理解是,大法官說爭訟機關仍應實質審查,不得逕予駁回,但沒有說不得提起確認訴訟......(D)釋字第546號解釋 解釋文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經審議或審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是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人民之被選舉權,既為憲法所保障,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若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者,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此類訴訟相關法院自應予以受理。以下.....看完整詳解
【阿軟】評論
我也認同2F的想法因為選舉還會再辦,所以要積極叫行政機關給我一個交代!我想出題老師可能就像最佳解提供的那個補習班老師的想法一樣由於原則上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那就不能先提確認訴訟就跟樓上幾樓的想法一樣。(但我覺得這題出的很不好,不過因為ABC三個選項太明顯了,那就只能選D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