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A)國防之組織
(B)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
(C)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
(D)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評論

(A)憲法 第 137 條I 中華民國之★★,...

邀請碼129001已上】評論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第 六 節 邊疆地★★ 1...

Katherine】評論

2 下列何種事項,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A)國防之組織→憲法 第13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B)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憲法 第169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C)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憲法增修條文 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D)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憲法82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janie7925】評論

補充:憲法未明文規定外交之組織!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