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B)立法委員不得兼任與其職務性質不相容之職務,如監察委員等
(C)立法委員可出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但不得出任董事長
(D)立法委員經總統任命為行政院長時,應立即辭去立法委員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Cindy】評論

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

momo】評論

有關立法委員兼任已民營化事業機構之公股代...

I】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和第24條

sst】評論

C立法委員可出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但不得出任董事長→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釋字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