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評論
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
【momo】評論
有關立法委員兼任已民營化事業機構之公股代...
【I】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和第24條
【sst】評論
C立法委員可出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但不得出任董事長→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釋字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