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有關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締結條約為總統之憲法權力
(B)條約亦有可能稱為公約或協定
(C)訂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
(D)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 法院審議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若菲】評論

釋字第329號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

kbumii】評論

J329 條約應送立法院審議★★: ...

今年要上榜!】評論

大法官釋字329號條約原則上都需要送立法院審議,例外情形才不需送立法院審議:一、經法律授權二、事先經由立法院同意簽訂三、條約內容和國內法律相同

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329號解釋-解釋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B)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C),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