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凱馮凱】評論
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廖義男 2007.8.15 三、立法院應忠誠履行其憲法之職責 立法院為憲法機關,亦有遵守憲法、維護憲政體制及憲法秩序之義務。其程序委員會一再將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導致全院不能行使該人事同意權,而受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者,立法院即應積極作為,終止此違憲行為。所稱違憲行為,係指立法院不行使該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而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
【Jeremy】評論
請問(D)是指 可以部份同意 部分不同意嗎? 還是根本沒有不同意權?
【A】評論
檢視總統所提名單是否合格妥適,端賴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前進行的實質審議。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前,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各黨團舉薦的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繼而根據同法第30條規定,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必要時,全院委員會得就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上述全院委員會之審查是院會行使同意權前的必要程序。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在審查會上逐一聽取被提名人說明並進行詢答是法定職責。轉自 https://voicettank.org/single-post/071903/所以結論應該是可以部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