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 罪即經完成……」及 67 年臺上字第 2500 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 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依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前揭判例違反下列何種憲法上保障之權利?
(A)行為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
(B)行為自由、工作權及財產權
(C)人身自由、生存權及工作權
(D)人身自由、生存權及財產權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評論

釋字第 792 號解釋最高法院25年非字★123...

kbumii】評論

J792販賣「以營利為目的而有購入」★★★,...

110警特 受訓中】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是故,應該是說,最高法院 25 年非字第 123 號僅以單純購入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判行為人販賣毒品既遂罪,這樣有違憲法意旨。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有罰這些所以有錯請指教~節錄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

移民特考準上榜生】評論

這題是否無解?釋字792指的是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