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政府不得事前審查化妝品廣告,這樣限制言論...
【kbumii】評論
J744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書書】評論
74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查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爭條例第三條參照),非供口服或食用。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所稱化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