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化妝品廣告管制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得事前審查化妝品廣告內容是否有虛偽誇大,若有得禁止其播出
(B)政府若欲進行事前審查,必須是出於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 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
(C)政府若欲進行事前審查,手段上必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D)政府若欲進行事前審查,必須賦予人民獲得立即司法救濟的機會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評論

政府不得事前審查化妝品廣告,這樣限制言論...

kbumii】評論

J744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

書書】評論

74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查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爭條例第三條參照),非供口服或食用。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所稱化粧...